國家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在2016年1月29日聯合下發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新辦法”),修訂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簡化了認定程序,調整了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本文梳理了新辦法與原辦法的8項不同點,供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維護中參考。
一、知識產權標準不同:更加嚴格
新辦法強調對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即:“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不再認可原辦法5年以上獨占許可的方式獲得的知識產權。
二、高新技術領域標準不同:更加精準
新辦法和原辦法都要求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新辦法規定更加精準,即“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科技人員標準不同:學歷放寬
新辦法要求“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而原辦法在要求前述標準之外,還要求“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
四、研發費用標準不同:適當放寬
新辦法與原辦法一樣,也是按照銷售收入分成3個檔次,規定不同的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但是第一檔的比例,由以前的6%,降低到5%,其他規定沒有變化。
新辦法規定,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3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產品收入標準不同:稍微降低
新辦法規定,“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而原辦法是60%以上。原辦法是不含60%的,而新辦法含60%。
六、安全、質量和環保合法性標準不同:不得違法
新辦法新增一條標準,即“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原辦法無此項規定。
七、高新技術領域不同:有所調整
新辦法規定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是8大領域: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新辦法與原辦法相比,變化最大的是第8項,原辦法的第8項是: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企業應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新辦法對有關領域的具體規定,嚴格對照,審視自己的產品(服務)是否在規定的領域之內。
八、綜合指標不同:有待確定
新辦法要求“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具體要求應該按照另行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目前尚不得而知。
以上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新辦法與原辦法的8點不同,企業應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維護中,重視、遵循和利用新辦法、新規定,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和優惠政策。